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转型步伐加快,各公司在发展战略、业务模式、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进一步凸显,《试行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的需要。同时,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印发,为适应新办法监管规定和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具体来看,为进一步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强调金融科技的重要性,《办法》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形成更加鲜明的监管导向,鼓励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强化资本管理,增强专业化经营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同时,在评级级次设置上,从优到劣将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前述负责人表示,监管评级结果是金融监管部门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将按照“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的工作思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动态调整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在办理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机构设立、发行资本工具等市场准入工作中,也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重要的审慎性条件,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金融租赁公司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更好体现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管理念。
对于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专项业务资质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为防止暂停业务对机构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年观察期,在此期间相关业务活动暂时不受影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有关问题抓紧整改规范,力争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恢复至相应级次。
校对:冉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