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布《北京市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立足城市更新,清晰界定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首次明确了项目审查标准和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夯实了职能部门责任,以契约方式落实了各方权利义务,细化规定了监督评价要求。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一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是对出让方式的有益补充。《指导意见》所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具体指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投入到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子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北京市政府依法对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的情形。项目类型涵盖“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且用于弥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
《指导意见》要求,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和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要求,权属清晰,配置年期不高于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期。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表示,一是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多元化发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出让方式的有益补充,《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市场体系,维护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是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动力。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有效降低了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用地成本,有利于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办实办好,提升土地要素的流动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赋能城市发展新活力。
三是有助于强化对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导意见》通过严把项目准入、明确履约达产要求、落实日常监管和年度评价责任、细化违约责任等措施,加强对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降低作价出资或者入股风险,确保政府扶持政策精准投放、综合效益显著提升,有效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校对: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