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晚间,神雾节能(000820)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清石河子公司近日签订《中清先进电池制造(石河子)有限公司6GW高效电池智能制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10.03亿元,工期439天。
神雾节能主营业务是钢铁冶金行业清洁冶炼设计和总承包(EP)业务、工业污水处理以及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亿元,同比增长113.95%;归母净利润亏损1675.28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337.91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1688.11万元,上年同期亏损2337.2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1月11日,神雾节能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对10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神雾节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李玉明、李佳悦等十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共计38.9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所以被投资者起诉,是因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此前公告,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因此决定对神雾节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神雾节能索赔,索赔条件为相应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神雾节能彼时表示,本次判决系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后,公司又在2024年11月26日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已就与10名原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已受理立案(其中原告3人已撤诉,南京中院驳回1人诉讼请求,本次二审受理实际为10人,一审判决金额共计38.96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受理立案的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其余一审判决案件公司将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此外,神雾节能还提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40.51万元(含尚未判决的4名投资者诉请总额33.11万元,及其他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