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002360)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董事长张烘等在内的多名高管被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为190万元的罚款。此外,公司及上述责任人还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对此,12月12日,同德化工证券部工作人员独家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称,公司遭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主要会影响公司再融资,按照相关规定,发行可转债会三年受限。虽然公司目前还没有再融资的计划,但是按照相关规定,确实会有这样的影响。
此前,对于受到监管处罚,同德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被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
同德化工12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同德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同德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2亿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1.2亿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履约保证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约1.7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同德化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德化工董事长张烘代表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了《框架协议》,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重大性,未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德化工总经理、董事邬庆文同意了《框架协议》用印,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审慎关注《框架协议》所涉内容的重大性,未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未能保证临时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德化工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宁在知悉《框架协议》内容后,未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是同德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烘、邬庆文、张宁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深交所通报批评
此外,同德化工于12月10日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同德化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于2024年8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还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依据同德化工公告,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民用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流通),以及客户提供爆破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等相关服务。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约为5亿元,同比下降31.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930.66万元,同比下降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