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达2024-10-10 19:48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从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等五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通知》提出,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同时,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耕地占用,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等成果为基础,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同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严格核定耕地质量。

《通知》强调,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同时,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应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各省(区、市)要从严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通知》还要求,做好建设用地报批衔接。需要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省份,完成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建设和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后,即可按新管理方式申报建设用地,通过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在相应市、县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挂钩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尽快明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报备入库的环节程序和操作方法,完成储备库建设。

《通知》还称,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校对:李凌锋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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