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财政部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贺觉渊2024-09-14 11:11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下称《使用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其中,《使用办法》明确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使用办法》将资产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整合为一个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要求。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管理方式,合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效能。

现行制度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授权不尽相同,《使用办法》统一了管理权限并加大了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部门进行审批。规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使用管理权限。

《使用办法》明确了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流程;明确了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完善资产信息卡、规范核算入账、加强权属登记、定期盘点对账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更新相关资产信息,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使用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由各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将所持科技成果许可或者对外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于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管理,《使用办法》强调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严格控制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使用办法》强调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此前,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国务院2021年2月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针对资产配置,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下称《配置办法》);针对资产处置,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称《处置办法》)。

针对资产使用,财政制定《使用办法》《配置办法》和《处置办法》共同构成完整覆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资产使用管理不断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较低,不利于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新形势下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和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资产调剂共享和盘活利用中的功能作用。

“可以说,制定《使用办法》既是落实《条例》要求和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现实需求。”前述负责人表示。

校对:刘星莹

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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