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威龙股份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e公司 黄翔2024-07-29 20:22

严抓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监管近期连续出手整顿。

7月29日晚,威龙股份(603779)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公告,山东证监局在监管中发现,威龙股份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

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今年4月15日,威龙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威龙股份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山东证监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威龙股份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此前一日,上交所也对威龙股份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威龙股份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对于该起诉讼,今年6月29日威龙股份披露了后续进展,据公告,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威龙股份表示,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同时,该公司称,若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王珍海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除威龙股份外,7月26日,深市公司中青宝也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收监管函。

据披露,中青宝在知悉实际控制人张云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从时间上看,张云霞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在2023年12月29日,中青宝在2024年7月26日晚间才予以披露,延迟了大半年时间。对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青宝最新披露,2023年12月29日,张云霞因存在债务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解决过程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近期,张云霞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中青宝表示,张云霞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上述事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深交所向中青宝下发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要求,中青宝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董事会要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 赵黎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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