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基金经理优胜劣汰 全力提升基民获得感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7-16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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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近日,多位业绩不佳的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转岗,还有部分绩差基金经理离职。笔者认为,基金经理优胜劣汰,是行业发展客观规律。

前几年基金发行火爆,大批新生代基金经理涌现,操作手法猛打猛冲,追热点、追赛道、抱团,但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现在一盘算,有的基金经理在任职一两年时间内巨亏四五成,这种亏法,搁谁也难以接受。这些业绩惨淡的基金经理,有的卸任部分产品后只管理较小规模的基金,有的转任公司研究员等其它岗位,有的最终离职。

基金管理行业,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纵然其智商极高。没有经过十年甚至几十年的市场捶打,没有过硬的心理素质,没有对投资标的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没有坚守价值投资的初心,没有对基民的信义责任感,很难取得较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业绩惨淡,基金公司总不能让其把基民的钱全部亏完才罢手,这对基金公司、对整个基金行业的声誉都将造成巨大负面效应。

基金公司及时评估基金经理投资业绩、调整基金经理管理规模,让水平高的基金经理管理更多份额,降低水平低下基金经理管理规模,甚至将其转岗辞退,这是基金行业优胜劣汰的应有之义。

当然,也有个别基金经理管理规模较小、业绩还不错,但也选择离职,个人为了寻找更广发展空间,在新的岗位施展抱负,也属人才优化配置。

目前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高达30万亿元,但其中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规模合计约20万亿元,主动权益类基金占比偏低,这一定程度说明基金份额投资者对公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权益投资水平的信任度有待提升。对此笔者认为,公募基金行业以及基金经理都应深刻反思,及时回应市场关切,挽回市场信任。

一是基金管理人应谨记信义义务。股票高买低卖,有时或难排除利益输送之嫌。《基金法》第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等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一些专家认为公募管理人等还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上述第9条中的“诚实信用”或不足以完全概括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基金经理在履行职责时保持诚信,它构成了信义义务的最低限度要求。忠实义务则要求基金经理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下,忠实义务对基金经理的行为要求更高,包括避免任何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一些基金经理无视个股过高估值,花重金买进一些中听不中用的题材概念、赛道,如此操作将基金资产置于高风险之中,很有可能因为泡沫破裂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有违忠实义务或信义义务。基金经理应以信义义务的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二是基金管理人要避免抱团投资。抱团投资问题的本质,或许还是基金管理人缺乏投研核心能力。一些基金管理人采取拿来主义,跟随其他管理人投资某只股票,赚了很牛,亏了大家一起亏。抱团可以推高股价,但抱团也有风险,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基金管理人能募集到的资金毕竟也有限,滚雪球滚不动了,股价就可能由此出现拐点,有些基金买在股价巅峰期,之后业绩自然惨不忍睹。对此基金管理人应该高度自律,要坚持自主分析、自主投资,防止抱团诱发市场风险甚至金融风险。

三是基金管理费收取应与基民投资利益挂钩。此前主动权益类基金管理费率有所降低,但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模式基本未变。当然有个别基金产品管理费收取模式有所创新,比如规定当累计净值低于1.00元时,暂停收取管理费,这是一种进步。笔者建议,对此应大刀阔斧改革、全力提升基民获得感,基金管理费不再每日计提,而是在基民赎回基金或对基金进行清算时,再计算每个基民应付的管理费,如果该基民总体有投资利润,基金公司收取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否则就不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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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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