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需披露业绩预告?
来源:深交所网站2023-11-08 08:40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责任编辑: 周平希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下载“证券时报”官方APP,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即可随时了解股市动态,洞察政策信息,把握财富机会。
网友评论
登录后可以发言
发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证券时报立场
暂无评论
为你推荐
时报热榜
换一换
    热点视频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