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余海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敏、余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5号)查明的事实,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余海峰在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涉嫌存在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22日
(联系人:方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6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