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陆建国先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3号)查明的事实,你在作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1日
(联系人:郭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