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保险集团及其成员公司的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案件。
该案即安邦系7家公司(安邦保险集团及其6家成员公司)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系我国首例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这也是在该案终结近一年后首次公布相关案情。
2024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4)沪74破2、3、4、5、6、7、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邦物产有限公司、北京邦通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邦邦共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搭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7家公司在人员、业务、管理等多方面存在混同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裁判要旨,安邦保险集团及其成员公司之间在保险业务、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存在混同,同时保险集团与其成员公司、成员公司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但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保险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在此情形下,保险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分别符合破产条件且区分各债务人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保险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实质合并破产。
安邦保险集团成立于2004年10月15日,系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安邦财险成立于2011年12月31日,系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由安邦保险集团控股。安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邦物产有限公司、北京邦通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邦邦共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搭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受安邦保险集团控股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根据多方公开信息,安邦保险集团提交的2024年5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同意安邦保险集团依法开展破产清算。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批复,同意安邦保险集团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24年6月19日,上述7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4年8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受理7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分别指定安邦保险集团清算组担任7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经破产管理人调查,并根据《7家关联公司财务混同情况调查结果汇报》等证据,7家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人员混同。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安邦保险集团等7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相互兼任、交叉任职的情况,同时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
2.保险业务混同。审计机构通过调取安邦保险集团账面相关原始保单信息,安邦保险集团的投资性保险业务实际由安邦财险与投保人签署投保协议并收取资金后,将相关资金转移给安邦保险集团。
3.管理混同。安邦保险集团下发公司内财务管理文件,明确安邦保险集团等7家公司的资金管理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原则,由安邦保险集团根据各公司资金需求实行统一计划、调度和管理,且银行账户及财务印鉴由安邦保险集团统一管控。同时在相应期间,安邦保险集团与前述6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无相关合同等资料,缺少实际交易背景。
7家公司之间互负债务,根据审计结果,安邦保险集团与安邦财险等6家关联公司之间互负大额债务,债权占比显著高于其他债权人。
首例保险集团及其成员的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系全国首例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因控制关联保险公司,故受到特别监管。同时,也因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运用、交易关系等易使风险在集团内扩散,故当其与成员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条件时,应当对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结合金融机构特点进行审查。本案结合保险集团及其成员公司的控制关系、业务往来和人员管理等要素,根据法人人格混同标准和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标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从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提高金融破产处置效率和化解金融风险出发,最终作出本案裁定,为金融机构破产的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截至2024年3月31日,安邦保险集团资产总额约为60.51亿元,负债总额约571.91亿元,净资产约-511.40亿元,且存在多笔到期债务无法清偿。
在2024年9月29日7家公司被裁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该破产清算案件又有进展,破产清算程序已终结。
2024年11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宣告前述安邦保险集团等7家公司破产。彼时其表示,经破产管理人核查债权及相关评估审计,前述7家公司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7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予以宣告破产。
2025年4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2024)沪74破2、3、4、5、6、7、8号之二),因前述7家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终结7家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风险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前资深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章恒筑认为,安邦系企业风险处置,是我国保险类金融机构最大规模的风险处置事件。作为安邦系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该案有几个创新。
一是全国首例保险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的尝试,提升了全社会经济金融风险的预警意识。二是保险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适用。安邦系企业破产清算,不是简单的一破了之,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前依照《保险法》等规定,新设大家保险集团承接安邦系企业保险业务,实现了维护金融秩序和投保人权益保障的利益平衡,也是对以保护营运价值为主旨的“出售式重整”破产法实践在保险公司破产中的延伸。三是探索合并清算。安邦系企业合并清算,符合审判实践中适用合并破产的“人员混同、管理混同”的一般标准,也符合保险公司合并破产的特殊标准。
章恒筑表示,安邦系企业合并清算案的经验,为完善金融机构特别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和破产法治提供了实践样本。
排版:汪云鹏
校对:李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