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7年多 电科网安11.29亿购房纠纷案迎阶段性胜利:122套房不会被执行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曾剑2025-10-31 12:47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一纸《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宣告电科网安(002268)在11.29亿元购房纠纷案中迎来阶段性的胜利。

据电科网安10月30日晚间披露,北京高院认为,电科网安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网安”)与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丰科华”)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北京网安在一审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并已向金丰科华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案涉房屋未转移登记至北京网安名下并非北京网安自身原因所致。

鉴于上述判断,北京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院”)(2019)京02民初118号等122份民事判决;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金丰能源中心)5号楼的122套房屋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依据北京市第二中院(2018)京02执1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的执行措施。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44.72万元,由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中宏瑞德”)负担。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上述房屋纠纷已萦绕在电科网安身上7年多时间。早前,北京网安于2015年购买了金丰科华开发的金丰能源中心5号楼。2015年8月,北京网安与金丰科华签署《房屋买卖意向协议》,并支付购房意向金5000万元。同年12月,北京网安与金丰科华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

到2016年6月下旬,北京网安向金丰科华足额支付了预售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11.29亿元。

此后,北京网安收房接收该房产并着手装修等工作。

2018年6月,北京网安突然收到《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在本案中,中宏瑞德作为原告,起诉金丰科华、北京网安等多方,要求上市公司等停止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等。据诉讼材料,中宏瑞德基于购买债权的方式取得涉案房产部分抵押债权。该案件导致北京网安所持金丰能源中心5号楼的房产遭到查封。

此后,这场纠纷几经波折,涉事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博弈。

2019年3月,北京网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共122案,下称“执行异议案件”)获得北京市第二中院受理。北京网安认为,其已完全履行购房义务,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正督促金丰科华加速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北京网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金丰能源中心5号楼及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19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院就执行异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网安的诉讼请求。北京网安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2019年6月,北京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执行异议案件。2021年12月,北京高院裁定将执行异议案件合并至(2019)京民终443号一案进行审理。后因金丰科华破产申请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高院中止审理本案。

直到今年4月,北京高院就执行异议案件二审组织各方当事人谈话,告知拟推动案件程序。

从二审结果来看,终审法院认可北京网安所签署的购房合同效力及其购房款支付的有效性,并且认定北京网安对于房屋过户问题不承担责任。

对于该结果,电科网安表示,鉴于开发商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网安需在破产程序中,其仍需在后续司法程序中推进自身权益的维护。

责任编辑: 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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