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1”)和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2”)。
通知1提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国际化消费环境,强化“购在中国”品牌打造,进一步丰富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国际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打造更加便捷、舒适的消费环境,吸引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更好满足多样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15个左右试点城市,包括符合条件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及其他消费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境外旅客较多的城市。政策实施期为两年。
根据通知1,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期内,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2亿元,其他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1亿元。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试点城市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1还提出,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
通知2提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通过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支持试点城市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提升消费品质,扩大服务消费,推动更多外贸优品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推动消费新业态不断涌现,提升消费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消费需求,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超大特大城市倾斜。政策实施期为两年。
根据通知2,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期内,超大特大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4亿元,大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3亿元,其他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2亿元。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试点城市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2还提出,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原文如下: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5〕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按照“购在中国”工作总体安排,打造国际化消费环境,提升入境消费的便利性、舒适度,财政部、商务部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政策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国际化消费环境,强化“购在中国”品牌打造,进一步丰富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国际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打造更加便捷、舒适的消费环境,吸引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更好满足多样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二)支持范围。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15个左右试点城市,包括符合条件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及其他消费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大、境外旅客较多的城市。政策实施期为两年。
二、支持方向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O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
(三)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择优推荐城市参加申报,并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可推荐1个城市参加试点申报。直辖市单独申报,计划单列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单独申报。申报城市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围绕推动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系统梳理相关工作基础,全面分析在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提供国际化消费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短板,明确重点任务、具体项目清单和保障机制。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2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放弃。申报材料要行文简洁、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支撑有力,不得印制豪华材料。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商务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资金予以收回。
(二)评审确定试点。商务部商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按照书面评审40%、现场答辩60%的权重,计算每个城市最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入围名单,按程序公开公示后,确定试点城市。评审重点考察申报城市消费环境、消费市场发展潜力、促消费及吸引入境消费的工作基础、政策环境,综合评估实施方案的成熟度。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工作思路清晰、目标可量化、措施可操作、制度机制完备。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期内,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2亿元,其他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1亿元。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试点城市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做好绩效评价。试点启动第二年初,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于3月底前报送自评报告(含得分和问题整改清单)。商务部商财政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防止出现“重申报、轻落实”的情况。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验收办法等,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要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等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项目清单,加强跟踪调度,统筹好财政支持资金和社会投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定位,把培育建设国际化消费环境纳入提振消费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推动。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加强项目资金安排与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等,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总结推广试点城市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同时尊重首创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企业、民众参与热情。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358
财政部 商务部
2025年9月28日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5〕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增加优质消费供给,进一步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消费潜力,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财政部、商务部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政策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通过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支持试点城市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提升消费品质,扩大服务消费,推动更多外贸优品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推动消费新业态不断涌现,提升消费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消费需求,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超大特大城市倾斜。政策实施期为两年。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择优推荐城市参加申报,并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可推荐2个城市参加试点申报,其中,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15名的消费大省(自治区)可推荐3个城市参加试点申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单独申报。申报城市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围绕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系统梳理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等方面的工作基础,全面分析在增加优质消费供给、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方面的问题短板,明确重点任务、具体项目清单和保障机制。
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2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放弃。申报材料要行文简洁、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支撑有力,不得印制豪华材料。各地不得委托财政部、商务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资金予以收回。
(二)评审确定试点。商务部商财政部组织竞争性评审,按照书面评审40%、现场答辩60%的权重,计算每个城市最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入围名单,按程序公开公示后,确定试点城市。评审重点考察申报城市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营商环境、促消费工作基础、数据治理能力、消费市场发展潜力、消费政策及环境培育,综合评估实施方案成熟度。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工作思路清晰、目标可量化、措施可操作、制度机制完备。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期内,超大特大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4亿元,大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3亿元,其他城市每个城市合计补助2亿元。补助资金分两批下达。试点启动第一年先下达部分资金,剩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试点城市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做好绩效评价。试点启动第二年初,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于3月底前报送自评报告(含得分和问题整改清单)。商务部商财政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防止出现“重申报、轻落实”的情况。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验收办法等,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要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等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项目清单,加强跟踪调度,统筹好财政支持资金和社会投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工作定位,把推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纳入提振消费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推动。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加强项目资金安排与中央基建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衔接,避免交叉重复。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基础设施等,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总结推广试点城市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同时尊重首创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企业、民众参与热情。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010-85093778
财政部 商务部
2025年9月28日
综合自:财政部网站
校对:王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