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90后,非法荐股被罚!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刘艺文2025-08-30 16:52

近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对6名90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6名90后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法所得分别在12万到26万元之间,上述当事人均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北京证监局也对此进行了处罚,罚款在1万到4万元之间。

具体而言,当事人为6名90后。白某,男,1997年6月出生;藏某,男,2003年10月出生;郭某,女,1997年9月出生;任某,男,1998年4月出生;吴某,男,1995年11月出生;张某,男,1996年12月出生。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6人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6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3年间,翁某、刘某锐、胡某春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先后以北京火牛大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盈创众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合创汇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非法开展股票推荐、股票咨询等业务。

6名90后为上述公司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法所得分别为121706.67元、255013.33元、213240.23元、222190.04元、216675.1元、153731.91元。上述当事人均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翁某、刘某锐、胡某春等人已被刑事追责。6名90后转由北京证监局依法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检察院移交的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证监局认为,6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白某处以1.8万元的罚款;对藏某处以3.8万元的罚款;对郭某处以3.2万元的罚款;对任某处以3.3万元的罚款;对吴某处以3.3万元的罚款;对张某处以2.3万元的罚款。

责编:战术恒

排版:刘珺宇

校对:刘星莹

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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