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3(400195)8月22日晚间公告,泰禾集团董事会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其森因涉嫌违法被辽宁省新民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
泰禾集团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会对公司运营产生一定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按原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在正常运转,各项经营活动仍然正常进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了解,黄其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批准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另外,泰禾集团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泰禾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泰禾集团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称,经福建证监局查明,2020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团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16泰禾02”“16泰禾03”“17泰禾01”“17泰禾02”“18泰禾01”“18泰禾02”等6只债券发行人。
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5月8日,泰禾集团发生13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96.74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21%,其中有12起诉讼的标的额超5000万元;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团发生10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61.91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84%,其中有9起诉讼的标的额超5000万元。
泰禾集团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但公司截至2023年5月26日仅披露其中1起诉讼,其余22起诉讼至2025年2月6日才陆续披露完毕。其未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泰禾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黄其森未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重大诉讼,并签字保证前述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泰禾集团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其任职期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黄其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还决定:
对时任泰禾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其中,葛勇在2022年4月至11月代行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职责,知悉并统筹推动了相关重大诉讼处理,牵头组织编制泰禾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
对时任泰禾集团副总经理王景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时任泰禾集团副总经理黄耀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对时任泰禾集团职工监事、监事长李卫东,财务总监刘向民、副总经理邵志荣、监事阮仕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