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中央精神,期货行业“反内卷”政策也来了!
8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发布公告称,就《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
业内人士认为,《规则》剑指期货公司手续费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有望改善期货经纪业务的整体竞争环境,引导期货公司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同时提升自身经营水平,推动行业中长期健康发展。
中期协:期货公司间价格战愈演愈烈
中期协指出,长期以来,期货公司经纪业务面临市场严重饱和、竞争同质化白热化的局面,为了争夺客户,期货公司之间价格战愈演愈烈。一方面,部分期货公司通过“零手续费”、向客户承诺返还手续费、贬低同行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期货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过度压低手续费,以致在交易系统稳定性、投研支持、客户服务等方面投入不足,严重损害了交易者的交易服务体验。为引导期货公司公平有序竞争,推动行业形成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竞争秩序,全面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亟需对期货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范。
正是在此背景下,协会制定了本次新规。《规则》坚持四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聚焦期货行业手续费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明确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禁止性行为。
二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期货公司自主经营和经纪业务服务自主定价的权利,明确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类型实施差异化手续费定价机制。
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要求期货公司充分、具体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丰富公示渠道,便利交易者及时获取手续费收取标准及其变动信息。要求期货公司同类客户同等对待,公平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强化自律检查、自律处分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等机制,通过自律管理确保《规则》的各项要求落实见效。
规范手续费管理、明确禁止行为
《规则》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规范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管理、明确期货经纪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强化投诉举报和自律管理。
《规则》强调,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自觉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期货公司应当将功能性放在首位,持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规范自身竞争行为,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根据《规则》,期货公司在手续费管理方面,一是应建章立制,规范流程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手续费公示、收取、调整及回访等流程管理,确保各环节规范、透明。二是科学定价,合理核定收取。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科学合理设定手续费收取标准,核算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应当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明确计算方法及计算周期。计算方法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计算周期应当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同类型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应当基本一致。三是充分公示,保障信息透明。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客户端、营业网点等按照交易品种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期货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确定差异化手续费收取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客户类别公示手续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对客户类别及其分类标准进行公示。四是明确约定,严格履约执行。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具体的手续费收取费率或者金额及其变动事项,期货公司实际收取的手续费费率或者金额应当符合与客户的约定。五是重点回访,强化风险防范。期货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手续费回访要求,重点关注互联网开户客户,增加对交易频繁、手续费较高、亏损较大客户群体的回访频次。
此外,《规则》明确了期货经纪业务活动中八项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禁止通过手续费收取标准低于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开展恶性竞争;禁止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与客户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禁止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低于交易所手续费公示标准;禁止只宣传交易者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禁止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和误导交易者;禁止故意歪曲、诋毁其他期货公司争揽客户;禁止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禁止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等。
校对: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