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厦门证监局一连发布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3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问题。
其中,有一名证券从业者为“95后”,违规炒股总成交金额近千万元,累计盈利5579.29元,被证监局罚款4万元。另一名从业者违规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盈利约4000元。第三名从业者违规炒股亏损近5万元。
“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实现对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各证监局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证监会在2024年初时表示。
“95后”从业者违规炒股成交近千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男,1995年10月出生。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王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某2022年3月20日至2024年8月31日在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任职,其间使用“王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979.17万元,累计盈利5579.29元。在调查期间,王某存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厦门证监局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没收王某违法所得5579.29元,并处以4万元罚款。
从业者炒股盈利约4000元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陈某,男,1986年9月出生。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陈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某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4日使用“周某”华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192.46万元,累计盈利4069.91元。在调查期间,陈某存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开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20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没收陈某违法所得4069.91元,并处以4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亏近5万元
第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郑某,男,1973年7月出生。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郑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某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22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日使用“李某叶”长城国瑞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成交金额约577万元,累计亏损48555.17元。在调查期间,郑某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20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郑某处以4万元罚款。
排版:汪云鹏
校对:杨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