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3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因自行申请,于2025年5月30日被注销相关备案。笔者认为,这说明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开始发挥极强的筛选效力,优胜劣汰机制雏形已现。
事实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出现“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或者年度备案,经责令改正仍未备案;备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七种情形,财政部、证监会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按笔者理解,备案注销后,除非重新备案,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就不能继续为上市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现在证券审计市场的“备案资格”并非终身制,而是已经建立起一套常态化、动态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此前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牌照、轻质量”的错误理念,执业标准松懈、低价恶性竞争等现象依然存在,个别机构甚至不惜为问题企业背书。新版《办法》的实施,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制度抓手。为充分发挥新规效力,建议从四个维度继续完善注销备案及其配套制度:
一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评分评级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表现进行评估,评估素材既有事务所当下表现、也有历史审计案例的最新鉴定或调查处理结果,根据得分高低,将事务所总体评级归为A、B、C、D级。其中,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可单独评分(扣分、负分),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设置阶梯化扣分标准。
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需要强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最新评级结果,对于聘请D类机构审计的上市公司,需在年报显著位置提示审计机构风险,同时上市公司股票强制进入“风险警示”板块。上市公司还需披露审计费用,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水平的项目标注特别说明,引导市场关注事务所服务质量。
二是增加会计师注销备案情形。在目前七种注销备案的情形基础上,对上述年度评级评分倒数五名以内、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两年内累计扣12分以上、核心合伙人因执业违规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需要自动进入注销备案流程,大幅降低监管容忍度。
三是建立审计业务无缝衔接制度。对备案注销机构服务的上市公司,可由监管部门协调上述A类事务所提供过渡期审计服务,这方面需要保障审计底稿依法移交,以维持审计业务以及市场运行的连续稳定。
四是完善投资者权益救济通道。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被注销,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就此化于无形,为此可探索建立“专业机构核损+调解赔付”的简易赔付程序,缩短理赔周期。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是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组建,按《合伙企业法》,此类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于会计事务所参与造假等违法违规,若再去纠结到底是哪个合伙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就可能成为一些合伙人逃避责任、隔离造假风险的工具,对此或可突破有限责任保护限制,明确合伙人需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3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注销,应可视为事务所优胜劣汰机制开始发挥效力的标志性事件。只有完善备案注销情形、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主体最终责任、完善备案注销后的市场衔接安排,才能促使审计机构把资源投入到质量管控而非牌照维护,资本市场的诚信根基方能愈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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