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曾剑
A股公司设置职工董事的情况在快速增加。证券时报记者以“职工董事”为关键词搜索,单是今年以来便有300多份公告。
当前,根据《公司法》以及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职工董事除了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要求基本与董事任职资格一致。在上述情况下,一些职工董事的产生稍显形式化。部分公司直接由非独立董事(经过职工大会选举后)“改任”,抑或是高管兼任职工董事。此举使得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保持不变”,原班人马继续任职,只不过换了个头衔。有公司还出现了实控人近亲等出任职工董事的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如何让“职工董事”这一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市场上出现了进一步明确职工董事任职条件的呼吁。
高管兼任职工董事渐增
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5月以来,150多家上市公司宣布选举职工董事。
整体来看,这些职工董事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一是由原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下同)、非独立董事出任;二是由高管出任;三是由普通员工出任。其中,由高管“兼任”职工董事的比例约在20%;非独立董事“改任”职工董事大致也有10余例。
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人员。职工董事制度建设的意义,在于让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
我国自1993年首次发布《公司法》以来就催生了职工董事的实践,最早适用于部分国有公司民主管理,2018年《公司法》将职工董事制度修订为部分国有公司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其他公司可自主选择的民主管理方式。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新《公司法》明确,上述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职工董事制度转变为:对部分国有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对人数超300人的公司“选择性”要求。人数超300人的公司有两种选择:要么设立监事会并依法选任职工监事且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要么选任职工董事。
证监会、交易所去年12月分别出台了相应配套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和拟IPO公司在2026年以前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对于A股公司而言,这意味着职工董事将成为主流配置。
标准尚不明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未特别注明职工董事的任职要求,仅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对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出任职工董事是否合规的问题,监管层也曾有过疑虑。
2021年5月,大连圣亚收到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要求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工会行业要求等相关规定,说明高管担任职工董事的考虑及合理性,是否可以代表公司全体职工发挥民主监督管理职能。
对此,大连圣亚回复,《公司法》等未对现任董事或高管担任职工董事作出限制。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亦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高管可以兼任职工董事”。
一些文件指引则认为高管不宜担任职工董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职工董事人选应坚持公司高管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的原则。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去年12月发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指引》,其中提到,未兼任工会主席的高管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但上述文件属于工会的行业规范,效力有限。
另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去年12月印发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争辩适配性
一直以来,董事、高管出任职工董事是否会影响该职务的独立性,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企业对商业运营和职工权益保护的考量,存在一定程度的天然冲突,职工董事在任职过程中将面临难以避免的利益平衡。非独立董事、高管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职工,其较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对公司事务进行判断,这与职工董事设立的初衷不完全一致。
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表示,设置职工董事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确保公司在决策过程中能有来自基层的声音。公司高管“兼任”职工董事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和代表性,影响对职工权益的有效保护。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高管兼任职工董事,但从保护职工权益和确保职工董事独立性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他看来,上市公司在选举职工董事时,还是应尽量避免高管兼任,以确保职工董事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也有人认为符合程序正义即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目前《公司法》等只对职工董事的产生有程序性要求,对任职身份无特殊要求。候选人只要符合董事任职要求,无论是现任董事或者高管,都可以担任职工董事。
“从实操的角度,普通员工大多无法胜任公司的决策工作。”一位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董秘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只要程序合法合规,职工董事由高管兼任比较合理。
另一位沪市上市公司董秘指出,按照新《公司法》,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普通员工”是否敢决策,是否能担责,都存在疑问。
也有律师认为,职工董事作为具有监督与决策职能的职位,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监事职能的平移。按照《公司法》,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这一规定虽然直接针对的是监事,但也反映出对于高管兼任其他监督或决策职位的谨慎态度。
目前来看,有部分上市公司在积极推动普通员工参与董事会。
如宝兰德宣布,因公司内部调整,其财务负责人那中鸿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凯为职工董事。王凯系公司电信三部销售总监。ST长园新上任的两名职工董事也均不是公司的高管。
“普通员工职工董事是否能够在董事会产生制衡效果,还缺少大范围的实践。”上述沪市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实际影响可能还需要再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