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让资管产品“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李凤文2025-05-27 06:53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产品类型繁多,涉及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等多类金融机构,而且这些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只在个别条款中对信息披露提出相关要求,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对信息披露与报告设立专章进行约束。然而,这些规定存在标准不一、执行尺度不同等问题,不利于形成行业共识,也给投资者带来困惑,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办法》则回应了行业痛点和市场关切,针对性强、覆盖面广,是我国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等全流程,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体来看,《办法》围绕投资者保护这一主线,对产品信息披露进行严格规范。

一方面,统一了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是实现资产管理业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内在需要,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工作。《办法》以专门规章的方式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管理,构建了统一但又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既统一了信息披露监管标准,避免不同类别的产品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问题,又提升了制度权威。同时,监管的强化不仅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提升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减少监管套利空间,推动行业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规范了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具体来看,在产品募集环节,《办法》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尤其是在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上,《办法》明确,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严格“三清”要求,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提升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仅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也进一步防控因信息失真、误导等引发的法律、合规和信任风险。

此外,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监管更为严格。《办法》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特别是对于公募产品,因其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而对于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此举既兼顾了市场透明度,又充分体现了交易灵活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拟将实施时间设定为正式发布后半年左右,这样更便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办法》的实施,对投资者无疑是一种更好的保护。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 刘少叙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下载“证券时报”官方APP,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即可随时了解股市动态,洞察政策信息,把握财富机会。
网友评论
登录后可以发言
发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证券时报立场
暂无评论
为你推荐
时报热榜
换一换
    热点视频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