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资本市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后续追责行动,康美药业起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正中珠江会计所”)的3.4亿元追偿纠纷案,迎来了最新进展。
据悉,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将于2025年7月开庭审理。
提级管辖
近日,康美药业发布了一季报,在一季报中,康美药业发布了关于追偿权纠纷诉讼进展。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52037名投资者完成了245892.85万元的赔偿,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康美药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 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中珠江会计所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089.29万元。
康美药业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该案件已组织第一次开庭。近期,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
2025年4月22日,康美药业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案件将于2025年7月开庭审理。
审计机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年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
2021年7月27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康美药业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458928544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所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计机构已被行政处罚
2021年2月,证监会已对正中珠江会计所进行了处罚。
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正中珠江会计所对康美药业审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认为,正中珠江会计所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相关签字会计师也一同被处罚。
校对:彭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