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举报某私募“假借”知名基金公司业绩,入选几只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且在管理政府投资基金过程中,出现关联方低价受让、隐秘入股跟投政府基金所投项目以及关联交易等非正常现象。事情真相有待官方调查核实,笔者认为,应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遴选与约束激励机制。
被举报的为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旗下存续3只私募股权基金,均为政府出资的引导子基金;据称其中有只政府性基金投资某相关标的,而私募实控人利用其关联方以超低价格获取了同一个标的的股权,两者持股价格竟相差数十倍。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专门提出要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包括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优化基金发展环境。再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政府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等。
应该说,《意见》的内容相对比较原则性,而现实中政府投资基金治理体系还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当个别管理人将政府投资基金化作私利套现工具时,优化管理人遴选、约束与激励机制可谓刻不容缓,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管理人遴选机制。要落实《意见》相关要求,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重点关注管理人专业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具体要考察管理人的基本资质、管理团队人员情况、历史业绩等。为此可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员业绩数据库,政府部门在对书面材料审核基础上,还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任团队过往投资项目的资金流向、决策流程、投后管理进行穿透式尽调,通过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过往业绩实施交叉验证,摸清每个管理人的各方面情况,彻底杜绝“业绩贴牌造假”等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人的募资能力应予特别关注,一方面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是为了撬动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只有管理人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才能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管理人的募资能力在某种程度也或可体现其投资能力,只有投资能力过硬、能够赚钱,社会资本才会放心把钱交由其打理,这也正是市场化方式遴选机制的现实表现。
二是筑牢利益输送防火墙。要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政府部门除了委派观察员等方式,还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职责。另外也可考虑实行投资决策与管理相分离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划、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包括按照投资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方案等。
要完善管理人强制信披制度,应要求管理人每季度披露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投资项目变动及交易明细。对于管理人与政府投资基金存在相同投资标的的,规定管理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入股价格的120%,若有违反应追缴违法所得。容错机制可以针对正常投资风险,但对利益输送绝不宽容。
三是完善管理人市场化激励机制。要按照《意见》要求,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将管理费提取比例与基金DPI、MOC等投资人回报指标动态挂钩,当基金收益率、回报率越高,管理人提取管理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同时考虑基金投资的社会效益,对带动就业、培育产业链等达到一定水平的项目,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作为额外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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