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国中水务控股公司被罚40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作者:刘志远2025-03-31 08:45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国中水务(SH600187,股价3.57元,市值57.61亿元)控股公司被罚40万元;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电投能源(SZ002128,股价19.21元,市值430.61亿元)收到35万元罚单……

2025年3月第三周和第四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94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3月第三周和第四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10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太原豪峰超标排放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10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0家上市公司背后有88.73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国中水务控股公司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豪峰)因超标排放被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万元。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文号为“并环罚〔2025〕01003号”的处罚书显示,太原豪峰2024年12月10日总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为15.24mg/L(执行标准15mg/L),2024年12月12日氨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2.49mg/L(执行标准2mg/L),总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为15.3mg/L(执行标准15mg/ L),2024年12月17日氨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3.59mg/L(执行标准 2mg/L),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太原豪峰被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万元。

3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国中水务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3月27日,记者致电国中水务,接线人员表示,已收到采访函,整理相关处罚详情后再邮件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除了国中水务之外,甘肃能化(SZ000552,股价2.54元,市值135.94亿元)控股公司靖远煤业集团刘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化化工)因超标排放被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8.4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白环罚〔2025〕2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12月4日和12月6日刘化化工厂界无组织废气氮氧化物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限值要求0.12mg/m3),最大检测结果为0.224mg/m3,超标倍数为0.8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刘化化工被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8.4万元。

3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甘肃能化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3月27日,甘肃能化联系记者表示,目前刘化化工已整改完毕,该处罚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同时,甘肃能化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环保处罚:电投能源违规投产

本期,电投能源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被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5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通环罚决〔2025〕9-2号”的处罚书显示,电投能源在南露天煤矿采区内建设的《南露天煤矿疏干水净化处理系统项目》和北露天煤矿采区外建设的《北露天煤矿疏干水净化处理系统项目一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电投能源被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5万元。

3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电投能源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3月27日和28日,记者多次致电电投能源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实习生程新语、李俊浩、方劲骁和肖立群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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