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起,深圳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月16日,深圳发布了《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
此次调整涉及提高贷款额度、下调首付款比例、加大利息补贴力度等多项有力举措。调整后,个人最高可贷126万元,家庭最高可贷231万元。两项文件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参照往年数据,首套房上浮政策可覆盖约90%申请职工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贷款补充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作出三项调整。一是上调最高(基础)额度:个人申请,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申请,最高额度从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二是调整最高额度上浮情形和比例:购买本市首套房,上浮比例从20%提高至40%;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含未成年子女和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成年子女)的家庭在本市购房,上浮比例从10%提高至50%;新增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上浮情形,上浮比例为20%。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可累加上浮比例,最高可上浮110%,即个人最高可贷126万元,家庭最高可贷231万元。
三是优化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本市上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分区间调整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或暂停上浮。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往年数据,首套房上浮政策可覆盖90%以上贷款申请职工。
《贷款补充规定》将可贷额度从原本账户余额的14倍提高至16倍,同时不超过上述最高额度。需要注意的是,可贷额度还需要结合职工的还款能力、还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计算,最终额度以审批结果为准。
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适用首套房政策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原政策下,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首套房20%,二套房30%。为充分助力满足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补充规定》明确,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本市商品住房,不再区分首套和第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住房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则执行二者中较高者。
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适用首套房政策。《贷款补充规定》明确,多子女家庭在本市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形下,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可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这意味着,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时,不仅能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其贷款最高额度还能上浮90%(其中首套房上浮40%,多子女家庭购房上浮50%)。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适用于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年子女不计入。
夫妻账户余额可直接“冲还贷”。为支持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贷款补充规定》增设了夫妻“冲还贷”业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将其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于组合贷款,“冲还贷”只支持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商贷部分提前还款按各商业银行规定执行。夫妻双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各办理一次“冲还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材料至贷款行的贷后网点即可办理。
异地贷款取消户籍和首套房限制
《贷款补充规定》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登记权利人限制。原政策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不得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现在,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也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有此类变更需求的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婚姻状况材料以及变更原因说明等材料,前往原贷款行的贷后网点提交申请。
异地贷款取消户籍和首套房限制。此前,只有深圳户籍且在深购买首套房的异地缴存职工,才可以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为便利异地缴存职工在深置业,《贷款补充规定》取消了户籍和首套房限制。异地缴存职工,无论是否具有深圳户籍,只要满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深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时,都可以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
深圳自2012年12月起实施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政策,对于缴存时间累计满一年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按国家规定利率获得缴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外,在销户时还可享受额外利息补贴,补贴金额为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乘以补贴比例。《利息补贴通知》提高了补贴比例:累计缴存年限在1(含)~5年,补贴比例从5%提高至10%;累计缴存年限在5(含)~10年,补贴比例从8%提高至15%;累计缴存年限在10年及以上,补贴比例从12%提高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