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郑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收地范围、价格确定及收地工作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按照政府领导、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在郑州市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工作专班领导下,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以下简称收地)工作,组织研究定价机制、收地方案、收地程序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列入收地范围: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
(二)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收回的土地;
(三)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且暂未建设的土地;
(四)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收购的土地。
价格确定
根据《通知》,收地价格以基础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经集体决策确定。
其中,基础价格按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
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方面,由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原则上不计入价格评估。
企业土地成本方面,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缴纳的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复垦券等费用)、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及闲置期间的利息确定。涉及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由区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利息计算时间以土地价款全部缴纳之日起,到非企业原因消除截止;收地时非企业原因未消除的,截止到企业申请时间。利息以缴纳的土地价款为计息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司法或破产拍卖的土地,土地成本按照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
因企业原因终止项目建设未满两年的,企业土地成本按原土地价款确定;涉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按照约定需拆除的,企业负责在土地收储合同签订前拆除。
对于价格确定,《通知》规定,司法或破产拍卖进入变卖程序的土地,相关司法程序完结后,在变卖价格不高于基础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收地价格。
承担有保交楼任务的企业无力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收地款用于保交楼项目。
拟收回收购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市域内参与竞买与原土地等值及以上土地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企业足额缴纳新地块土地价款后,支付收地价款。
因法定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至收地工作实施时仍无法开工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按基础价格下调5%确定收地价格。
收地要求
《通知》要求,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纳入储备后,根据国家调控政策要求和市场发展形势开展土地供应。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减值的,不予考核追责。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收回收购的土地按规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短板等重点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用地项目,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
《通知》还要求,全面调查摸底。各区政府依托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全面调查土地基本信息、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土地污染、抵押和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等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地块收回收购难易程度、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提前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申请和收地前期工作,按要求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保能够快速启动、高效实施。
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突出银行改革化险、保交楼项目等涉及的存量闲置土地,结合债券分配额度分期分批稳妥推进和实施收地及后续再供应工作;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作用,提升收回收购土地品质,优化规划条件,强化投放调控和流量管理,维护良性土地供需关系。
另外,加强风险管控。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树牢风险意识,合理运用价格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经得起巡视巡察、审计等督查检查。
校对:王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