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之路并非坦途,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知识,以及耐心和决心。
3月初,有投资者致电《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多年前购买的一只上市公司股票,在2024年因财务造假被ST,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监管处罚。
那么,涉嫌证券虚假陈述(例如,财务造假、欺诈发行、隐瞒重大事项等),股民能否索赔?
答案是肯定的。但索赔之路并非坦途,需要投资者具备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知识,以及耐心和决心。
“今年两会,有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涉及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相关制度、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方面。”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资深证券维权律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些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而言,非常重要,亦非常及时。
完善配套制度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投资者保护成为热点关键词,多位代表委员也纷纷建言,如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相关制度、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投资者索赔案例较为罕见,目前仍处于个案探索阶段。
对此,厉健表示,主要原因是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例如,各类政府监管部门和法院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如何衔接,如何解决投资者举证难,如何认定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有无因果关系、连带赔偿比例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及时公布指导案例。
厉健认为,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投资者索赔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公司退市、大股东缺乏赔偿能力等情况,希望有更多投资者把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更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也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目前一共有四个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其中,康美药业案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泽达易盛案7195名投资者和解获赔约2.8亿元,目前金通灵案和美尚生态案正在一审诉讼中。
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默认参加、明示退出”的特点,适格投资者不需要自行起诉,就有机会“躺着获赔”。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被告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等具有巨大威慑力。
相比近年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数量而言,目前法院受理的特别代表人案数量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因此,厉健认为,通过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公布指导案例等方式,积极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起诉索赔
近日,有中小投资者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多年前购买的一只上市公司股票,在2024年因财务造假被ST,且这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走上证券索赔之路后,发现仍面临自行维权信息差大、渠道缺乏、成本较高等多重难题。
随着常态化退市机制逐步建立,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也要与时俱进。厉健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或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或破产、经营危机等导致退市,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应自行承担损失,一般不能索赔。如果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例如,财务造假、欺诈发行、隐瞒重大事项等)导致退市,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据悉,投资者索赔通常需要提交被告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的初步证据,例如:证监会立案公告或处罚决定或自律监管措施,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或权威媒体质疑财务造假报道等。投资者除了起诉退市公司,还可追加负有责任的大股东、董监高,以及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等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厉健进一步表示,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退市,绝不能一退了之。不仅投资者要依法维权、勇于维权,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也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
“过去一年,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方面,有三起重大案件让我印象比较深刻。”厉健介绍,一是辉丰股份案,2024年10月,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辉丰股份赔偿228位投资者损失合计8624万元,该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另外两案分别是美尚生态案、金通灵案。2024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分别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美尚生态、金通灵两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之后的第三、第四例集体诉讼案,两案同时推进充分体现证监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财务造假行为,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维权。
补齐维权“短板”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该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案件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投资者索赔进展缓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迫在眉睫。
厉健介绍,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立案数量、被罚人数和罚没金额提升幅度明显,投资者索赔咨询、委托相比往年有所增加,部分专业律师开始关注和参与这类案件的代理,多地法院也在开展司法探索与实践。
例如,2023年10月,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受理马某某等三名投资者诉李某某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本案支持诉讼人支持原告投资者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已有多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例落地。
2015年,上海二中院判过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赔偿案。
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判过投资者诉鲜言、投资者诉阿波罗(新三板)及其实际控制人操纵证券市场赔偿案。
2024年9月,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八位投资者胜诉。
2025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向4名投资者合计赔偿损失110.26万元,判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投资者胜诉,并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厉健说,上述案例极大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有助于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
减轻成本压力
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针对如何推动这两类案件的投资者索赔,厉律师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通知,指导各地法院受理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二是两类案件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时公布,方便受损投资者和律师查询判决,依法起诉索赔。
三是如果投资者依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起诉索赔,法院对被告身份信息的立案审核条件可适当放宽,或及时开具律师调查令,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便利。
四是关于诉讼过程中的投资者损失测算,建议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方公益专业机构办理,减轻投资者索赔成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