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迅速增长,直播带货、直播打赏、付费点播等引发的各类涉互联网纠纷类型日趋复杂,用户权益保护与平台健康发展的天平难以平衡。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自成立以来,在涉互联网案件审判、涉外审判等方面发挥独特的职能优势。“用户的权益需要保护,平台的健康发展也不可忽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责任界限,既保障用户权益,又不过度限制平台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
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阻碍平台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近年来,您处理的涉互联网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是否有明显变化?主要涉及哪些类型的纠纷?
李迎新:作为法院系统的政协委员,我所任职的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北京市域内的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二审案件,近三年来,我们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逐年递增,从2022年的200余件,到去年的700余件。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几类案由。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见于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虚假宣传等,产品责任纠纷产生的原因多见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则主要是机票、酒店订单的履行、取消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商家信息时起诉平台承担责任,以及网络直播打赏等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在您看来,平台在涉互联网合同纠纷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平衡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
李迎新:在涉互联网合同的履行中,平台要积极承担平台责任和社会责任,做有担当的企业。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力度,对高风险、高投诉的商品和服务领域,提高保证金的额度,确保遇有相关风险时商家有足够的赔付资金,同时,加强对企业资质定期核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良商家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平台内经营者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及商家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其隐私,在运用算法规则向消费者推送信息时,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理。
用户的权益需要保护,平台的健康发展也不可忽视。为了平衡好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责任界限,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精准界定平台在用户信息保护、商品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既保障用户权益,又不过度限制平台发展。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考量行业特点,在涉及算法推荐、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应用的案件中,充分考虑数字平台行业的创新性和发展需求,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阻碍平台正常发展。
直播带货中商家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证券时报记者:据您观察,近年来涉及直播带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是否有明显变化?主要涉及哪些纠纷?在直播带货中,平台、主播和商家各自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李迎新:近年来涉及直播带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状态。直播带货纠纷中涉及的商品类型种类繁多,涵盖了吃、穿、用、住等各个消费领域,从实体商品到虚拟服务,从物质享受到精神需求都有涉及,单个案件标的额也比传统电商模式有所增加,间接体现出直播带货领域消费需求逐渐提升。
从涉诉主体上看,直播带货模式与传统电子商务模式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不同,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等。
对于直播带货的主播,不同经营模式之下涉及的法律定位也不同,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如广告经营者、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等不同身份。
针对直播带货平台,其本身相较于传统平台更加复合多元,兼具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的特性,导致平台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的问题出现。直播带货中商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直播中故意隐瞒涉及商品品质的重大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直播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主播应予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责任承担,即平台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是判断责任承担的关键。此外,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规监督,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是否采取有效的惩戒措施,往往也是判断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证券时报记者:一些主播引导消费者通过私下交易购买商品,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法院如何看待这种行为?消费者应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李迎新:法院不建议消费者私下与主播进行商品交易。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私下交易缺乏平台监管,出现问题后难以维权,如可能遭遇商品质量货不对板、虚假宣传、收款不发货等欺诈行为。同时提高警惕,对主播提出的私下交易要求保持警觉,不轻易被低价、优惠等诱惑所动。
消费者要坚持在直播平台提供的正规购物渠道内进行交易,以便利用平台的支付保障、售后维权等功能。此外,消费者应关注平台关于交易安全的提示和警示信息,了解平台对私下交易的规定和处理措施。
为良性竞争提供行为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数字平台在数字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如算法歧视、不正当竞争等。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手段规范数字平台的运营行为?
李迎新:规范数字平台的运营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首先,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涉数字平台案件,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互联网新交易模式,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其次,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数字平台上侵犯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强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的保护。再次,发挥案例指引作用,通过发布数字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数字平台运营提供参考,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最后,在审理中树立裁判规则,针对数字平台相关的新型纠纷,如数据权属、人脸识别、算法规制等,及时作出权利调整和规则指引,明确数字平台的权利义务。
证券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内卷式”竞争?法院如何立足本职规制“内卷式”竞争?
李迎新:“内卷式”竞争存在多方面影响,其中的不利影响在于,可能使人们更加关注短期的竞争成果,忽视长期的创新和发展。有些“内卷式”竞争还会造成资源浪费,为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个体和组织往往会过度投入不必要的资源,如有些企业盲目“内卷”,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和低价竞争,而忽视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统一裁判尺度,在审理涉及内卷式竞争的案件时,准确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通过在司法审判中树立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良性、合法、有效竞争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校对:陶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