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罕见!一家会计所被罚没超4400万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作者:南深2025-02-22 20:41

【导读】天衡所被罚没4451万元,两名签字会计师各被罚70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南深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挂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以及该所的两名会计师骆竞和吕丛平。

经查明,天衡所为中利集团(现*ST中利)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其出具的中利集团2016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天衡所责令改正,没收其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1485.85万元,并处以2965万元罚款,对签字会计师骆竞、吕丛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此前,2024年7月证监会已对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彼时的公告显示,中利集团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五年时间虚增营收合计约8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约17亿元。

天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连续四年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利集团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天衡所对中利集团2016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业务收入共计1485.85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骆竞、吕丛平。

天衡所在中利集团2016年到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其中,从2016年来看,天衡所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中利集团2016年年报披露,相关通讯设备业务为中利集团2016年新增业务。天衡所在集团层面的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了集团电缆、光伏组、电站等业务相关风险,不涉及相关通信业务风险,未充分了解相关通信业务经营的内、外部环境、订单来源、原料属性、生产工艺等与该业务实质密切相关的环节,未充分关注物流运输情况,未关注该项业务“高毛利”“高预付”“工艺简单而利润贡献率高”等异常情况。

二是未对合同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2016年至2018年,中利集团子公司中利电子的相关通信业务与不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不同供应商签订的主材采购合同样式、条款基本一致,且约定内容简单,而其他业务不存在购、销合同雷同的情况。天衡所未关注到相关通信业务购销合同雷同的明显异常情况,对购销合同中“高预付低预收”“生产流程短销售回款长”的典型融资性特点的条款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关注相关通信业务物流运输情况。

三是未充分关注同一公司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2015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是中利电子的供应商,2016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既是中利电子的供应商,又是客户。中利集团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均从事相关通信产品生产。中利电子2016年对应营业收入远超当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天衡所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四是部分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第一,天衡所未针对子公司中利电子营业收入“发生”认定实施专项审计程序。第二,相关通信业务收入确认较为集中,而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在各个月份间比较平稳。2016年期初库存商品余额为零,生产成本的归集未早于收入确认月份,人工、制造费用归集与主材归集明显不同步,天衡所未关注到上述问题,也未进行合理解释。

其他各年情况也大同小异。

天衡所被罚没超4451万元

两名涉事会计师各被罚70万元

证监会认为,天衡所在中利集团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衡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骆竞、吕丛平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天衡所、骆竞、吕丛平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除对天衡所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外,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2016年至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1485.85万元,并处以2965万元罚款;

二、对骆竞、吕丛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天衡所官网的自述,该所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其称,“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天衡伴随着中国经济一起发展,伴随着客户一起成长。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天衡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十多家分所,超过1000名专业人员的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

中利集团处罚去年7月已落地

五年营收合计造假约80亿元

证监会对中利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则在2024年7月2日已正式落地。彼时*ST中利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利集团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参与专网通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具体虚增金额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约12.8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2.62亿元;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约18.8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4.15亿元;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约19.2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4.23亿元;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约21.9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5.32亿元;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约6.7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4732万元。

中利集团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自2018年3月起,中利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柏兴通过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至2021年,实际占用金额分别为16.35亿元、26.46亿元、41.10亿元和25.48亿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这些信息,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中利集团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中利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王柏兴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对王伟峰、钱宏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波瀚、孙建宇、吴宏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另外,鉴于王柏兴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王柏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当事人钱宏燚的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会决定对钱宏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校对:乔伊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

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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