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快递小哥与客户产生纠纷时,企业应如何平衡服务质量与职工劳动权益已经成为行业内的热点问题。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快递员辱骂客户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甲于2016年9月29日入职A公司从事收派员工作。同时,A公司又与F快递公司签订有服务外包合同,由A公司为F快递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随即甲被派遣至F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
2022年10月,F快递公司的投诉系统、回访客户记录显示,甲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有称客户为“半脑”等辱骂行为,引发客户投诉。
2022年11月12日,一份有甲签名的《问题面谈表》详细记录了此事事件,明确指出甲的失误类型为态度问题,具体表现为辱骂客户。2022年12月,F快递公司申请发起单方解除流程。随后,A公司在征询并获得工会同意的基础上,向甲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决定基于甲在工作期间辱骂客户的不当行为,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
甲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并要求F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员工手册》规定,因言行或服务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做出辞退处分。
F快递公司系统投诉记录、回访客户录音及系统处罚记录面谈说明,均证明甲在工作期间存在辱骂客户、违反规章制度并受到处罚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F快递公司可以对甲做出辞退处分,且A公司在收到F快递公司的单方解除流程申请后,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工会同意,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
同时,甲系被派遣至F快递公司工作,与F快递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故F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A公司要向甲支付劳动报酬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金共649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