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细则》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孙宪超2025-02-13 19:47

“辽宁发布”2月13日消息,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辽宁省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据了解,《细则》共计31条,涉及总则、防范工作、风险处置等多方面的内容。

《细则》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细则》提出,要防范为主,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发生。

要打早打小,采取群众举报、监测预警等手段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性质、妥善处置,将非法集资隐患化解在苗头状态,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要综合治理,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部门落实监督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和金融机构依法履行义务,群众主动监督和举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要稳妥处置,根据风险程度,分类施策、依法有序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据介绍,辽宁省将建立健全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辽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简称“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参加的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推进机制(以下简称“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辽宁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由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协调推进机制的牵头部门(简称“防非打非牵头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为省协调推进机制的牵头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针对于非法集资的防范工作,辽宁省提出要建立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机制,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和载体,根据非法集资新态势和特点,以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辽宁省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数据赋能,开展风险数据分析、研判、预警,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发线索、提示风险,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上级交办和协调的风险线索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全面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相关情况及时报本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并配合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辽宁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在风险处置方面,辽宁省的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对通过发现、举报、移送、交办等各类渠道获得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当研判后分类办理。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驻辽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认定;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当自受理线索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防非打非牵头部门。

《细则》提出,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维稳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配合调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主体存在《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 康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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