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评论】 规范行政裁量权同时应坚持从严监管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5-01-24 06:46

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下称《规则》),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明确行政处罚的梯次,统一各执法机关的裁量标准。笔者认为,《规则》的施行,将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有利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规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罚款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予以明确,分别对应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至60%以下、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至100%以下,同时可以以前述百分比为基础上下浮动10个百分点。

《规则》对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适用情形也有所明确。比如此前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情形,《规则》规定,“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等情形属于从重处罚情形;“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等情形属于“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也即这些情形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酌定是否从重处罚。当然,《规则》也明确了从轻处罚情形以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后一类情形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酌定是否从轻处罚。

《规则》的出台,推动了行政处罚标准统一,证券监管部门的裁量将更加精准到位,避免简单一律就高或就低处罚,防止过罚不相适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说到底,资本市场只有坚持依法从严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现象。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在笔者看来,无论《规则》如何详细,证券监管部门也将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既要遵循《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又要体现监管从严主基调,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对《规则》中的酌定从轻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应体现从严监管原则。通过宽严相济,可引导违法违规主体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最大限度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则》规定了法定适用从轻处罚、法定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对此类情形毫无争议可照章执行。

但对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情形,本来就属于“两可”情形,建议目前阶段应该谨慎适用、或暂不适用从轻处罚阶次,比如对“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还是可适用一般处罚阶次。另一方面,对于“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也属“两可”情形,则建议适用从重处罚阶次。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理应能严则严、能重则重。

二是更多适用顶格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恶意减持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适用从重处罚阶次,尤其要更多适用顶格处罚,也即行政罚款时可予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处罚。顶格处罚,或将把违法违规者罚得痛彻心扉、从此长个教训。

三是强化对违法违规主体“立体追责”。在“行刑衔接”方面,《规则》规定了“先行后刑”“先刑后行”“刑事回转”等三类情形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这充分落实了《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等规定。有关各方要通力配合,既要做好“行刑衔接”,也要做好“行民衔接”“刑民衔接”,要全力追究违法违规者应负的刑事责任(包括刑事罚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总之,规范行政裁量权,限制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内,监管利剑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毫不留情予以最大限度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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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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