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数据四位一体制度 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卢福财2025-01-23 08:25

数据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然而,数据产权归属不明确、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权益分配不公平以及利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破解这一困境,必须建立数据要素制度体系,以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和利益保护制度(以下简称“数据四位一体制度”),为促进数据要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和方向。

“数据四位一体制度”

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框架

“数据四位一体制度”包括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和利益保护四个方面内容,它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框架。

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制度,是指明确界定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利归属的制度,包括对数据的产生、采集、加工、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权利的界定,以及对不同主体(如个人、企业、政府等)在数据资源中所享有权利的明确规定。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制度可以厘清数据生产者、拥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既能确保数据使用合法合规,又能为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保障数据资源的合法使用和高效利用。

数据市场交易制度,是指规范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安排,包括数据定价机制、交易规则、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易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和效率性。它涵盖了数据资产评估体系、交易平台建设、市场准入规则、交易流程管理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制度对于促进数据资源流动、激励创新、提升数字经济的整体效率和价值和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权益分配制度,是指在数据价值链中合理分配各参与主体权益的制度,包括数据收益分配、使用权限分配以及责任义务分配等一系列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数据生产者、使用者、平台运营者等各方主体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合理回报,特别是要重视个人、企业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付出。建立科学的收益分配制度,激励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数据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明确各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权责边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

数据利益保护制度,是指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的制度,包括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这一制度需要在促进数据价值实现的同时,有效防范数据滥用、泄露等风险,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具体而言,数据利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对机制等。建立完善的数据利益保护机制既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和利益保护这四个方面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四位一体”制度体系。

首先,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制度是整个制度体系的基础,它不仅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权益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明晰的产权界定能够减少交易摩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同时也为利益保护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其次,数据市场交易制度则是连接产权认定和权益分配的重要纽带。通过规范化的交易渠道,它既确保了产权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又为权益分配提供了市场化定价基础。

再次,数据权益分配制度是产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它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数据生产与创新。这种激励作用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并为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外,合理的权益分配也能够降低各方利益冲突,减轻利益保护的压力。

最后,数据利益保护制度则是整个制度体系的安全屏障。它不仅保护产权不受侵犯,也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为权益分配的有效实现提供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体系,它能够增强各方参与数据交易的信心,促进整个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四个制度相互支撑、循环促进,任何一个制度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只有四者协同发展,才能确保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系统推进“数据四位一体制度”的建立

建立“数据四位一体制度”要从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和利益保护四个维度协同发力。这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规范的制度框架,还需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供支撑保障,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统一。

第一,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制度。首先,在法律层面,要制定完善的数据产权法规体系,建立分类分级的确权授权制度。这包括明确界定数据权属类型、制定标准化认定规则、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以及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同时,针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的产权结构性分置。其次,在技术支撑方面,要充分运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兴技术,构建数据来源可追溯、权属可确认的技术保障体系。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为产权认定提供可靠支撑。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优化完善制度设计,确保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最后,在具体运行机制上,要建立包含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多层次权利体系。对公共数据,重点推进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着力打破“数据孤岛”;对企业数据,强化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对个人信息数据,则建立严格的授权使用机制,确保数据处理者规范操作。

第二,建立规范的数据市场交易制度。首先,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易体系。这需要构建透明高效的数据交易平台,全面规范定价机制、交易流程和结算方式等核心环节;同时建立严格的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完善从数据采集到交易完成的全流程合规与监管体系,明确界定各参与方的权责边界,强化经营主体的合规治理责任。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数据交易活动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其次,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这包括建立科学完备的数据质量评估体系,从多个维度评估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规范交易行为,推动数据资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建立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可查、流向可循、责任可究。最后,培育专业化的数据服务生态。这需要大力发展数据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评估、经纪服务、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专业服务;大力支持数据商和第三方机构创新发展,鼓励其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加工处理、质量评估、发布流通、承销托管等全方位服务,促进数据资产的增值和创新应用。通过培育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构建完整的数据服务产业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首先,建立科学完备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结合数据质量、应用场景、市场需求等多维度指标,准确核算各方在数据生产、加工、应用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和价值创造。这种综合评估体系不仅要考虑直接经济价值,还要兼顾社会效益和长期发展潜力。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平衡数据提供者、加工者和使用者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调节作用,建立市场化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协调机制。通过制定差异化的收益分配策略,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固化,确保各环节参与者能够获得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合理回报。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及时优化分配方案。最后,完善数据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奖励、数据应用分红等方式,推动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提升。同时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分享机制,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与创新应用。建立数据价值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机制,实现多方共赢的良性发展格局。

第四,健全数据利益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数据治理体系,通过统筹协调发展和安全两个维度,全面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这包括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构建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确保安全管控贯穿数据的全生命周期,涵盖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其次,要深化国际开放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这需要主动融入国际数据治理体系,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数据治理框架。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通过建立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促进数据要素的跨境安全流动,实现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局面。最后,要切实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这包括建立企业数据合规治理框架,完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建立可追溯、可问责的数据治理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原党委书记、数字经济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数据要素驱动经济增长的理论与政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邓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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