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
《意见》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允许外资机构开展中资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意见》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意见》明确,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
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意见》要求,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意见》明确,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意见》提出,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意见》提出,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
《意见》提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
《意见》提出,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意见》提出,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意见》指出,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校对:李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