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1月17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梯次,统一各执法机关裁量标准,用于指导、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为公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裁量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裁量规则》作出专门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对共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独立罚则的,则按照相应罚则处理。
在立体追责、综合惩防方面,《裁量规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裁量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先刑后行”的情形,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另有“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裁量规则》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的明确使裁量更加精准,避免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并且能够让人民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
“《裁量规则》还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配合监管的功能。”上述负责人介绍,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又如,对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的“吹哨人”,依法减轻处罚;再如,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公平透明,落实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和《裁量规则》各项规定,尽快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