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
王一鸣
2025-01-17 23:34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在经营行为中,《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2024年8月23日至9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小贷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禁止性经营行为、禁止性催收行为等,均进行了进一步优化。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进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删去了“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一条。
此外,《办法》还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分散于融资渠道、放贷资金来源等条款中的禁止性行为进一步集中至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即明确要求小贷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除此之外,《办法》在催收环节还要求小贷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校对:杨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