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股提供服务有新规
来源:上海证券报2025-01-16 09:21

据负责人介绍,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三个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在对中介机构作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负责人介绍,《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二是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规定》还对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提出了具体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负责人说,实践中,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收取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收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在服务过程中临时加价。同时,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应受到严格约束,不得接受发行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中金公司表示,《规定》明确区分了投行业务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并不改变投行目前“保荐+承销”的收费模式,而是着眼于收费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不当行为,因此预计《规定》不会对投行目前规范化的业务开展与收费行为造成不利影响。

地方政府不得以公司上市为条件给予奖励

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概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逐步显现出一些弊端。”负责人表示: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

在汤欣看来,实践中,地方政府因发行上市而奖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行为应当被禁止,避免中介机构丧失独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关联而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地方政府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的奖励还可能诱发公共资源滥用的问题,长此以往将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失衡,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生存发展环境,特别是对中介机构的奖励容易诱发不符合资质的公司上市,进而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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