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1月10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
财政部、证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办法》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具体要求,包括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增强持续备案要求、建立整改公告机制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全链条监管,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以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办法》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五方面要求,包括内部管理、质量管理、执业人员、职业风险承担能力、诚信记录等,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具体来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经首席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的首次备案申请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的具体说明,以及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有关规定形成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及运行情况说明,最近3年已开展的审计业务清单等。
《办法》还明确了未备案执业限制,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报告等由符合备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针对性。《办法》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维护备案严肃性、提升监管有效性。
在持续备案方面,《办法》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等;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在出口端,《办法》建立了整改公告机制。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法》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此外,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办法》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