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操作指引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淑贤2025-01-07 14:31

1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生效并实施。《安排》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两地终局性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效能最优的多元解纷服务,有力提升了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多起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并在办案中积极、准确适用《安排》,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某外国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保全金额高达3.7亿美元,是截至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当事人在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及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该仲裁中心认为,案件“充分展现了上海金融法院便利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以及对仲裁的支持态度”。

但在办案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发现,申请人对于可否自行递交保全申请材料、保全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及金额的确定等还存在疑问,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就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作出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进一步便利当事人申请保全,并为办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清晰指引。

为此,上海金融法院针对协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办理中的实际问题,系统梳理办案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就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申请保全提出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以进一步加强金融仲裁与诉讼保全的有序衔接。

《操作指引》为问答形式,共分为十四项,涉及保全申请的范围、保全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保全申请的审查期限、保全裁定的救济程序等。

其中,《操作指引》明确了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保全的保全类型、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及当事人递交保全申请的方式。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位于上海,且所涉纠纷属于金融民商事纠纷的,该保全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操作指引》还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重点内容及界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具体标准。“香港仲裁程序”应满足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名单两个条件。上海金融法院将通过审查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转递函或者证明函件等材料,并查询名单来认定。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素华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规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规则,全力形成审理公正、程序高效、诉讼便捷、裁判可预期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为服务保障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提供更大支持。”

校对:李凌锋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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