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据安全规则 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聚焦)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金歆2025-01-02 10:32
(原标题:《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完善数据安全规则 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聚焦))

编者按: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1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汇聚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9月2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为依据,聚焦网络数据,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数据安全规则,为提升网络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更有可操作性的法治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说。

《条例》重点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告知、同意、个人行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来自黑龙江的王某某下载了一款短视频手机应用。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使用微信账号登录时,该应用应该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用户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第一处无法取消勾选。“这侵害了我的权益。”王某某将该短视频软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两审后认为,“地区、性别”等信息虽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隐私,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这样的争议,今后将有更为明确的判断标准。“《条例》立足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基础上,根据具体场景进一步细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介绍,例如,《条例》针对实践中滥用“个人同意”的问题,明确规定了网络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包括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

如何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是网络数据安全领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条例》在总结《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实施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国家网信办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并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明确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负责人说,《条例》建立了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监管模式。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均提及“重要数据”,数据安全法还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条例》对重要数据安全作出专章规定。

“《条例》所规定的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国家网信办负责人介绍,为了保障重要数据安全,《条例》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规定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要求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重点评估内容;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明确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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