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北交易所完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体系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淑贤 吴少龙2024-12-28 07:18

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一查即撤”情形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吴少龙

12月27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就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股票上市规则》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则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针对“一查即撤”情形,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系统完善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等基础制度,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为做好对新法新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衔接落实,交易所同步修订自律监管业务规则,加强业务规则与新法新规的配套衔接。

征求意见稿显示,《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细化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落实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要求。

二是落实“关键少数”责任义务,强化董事、高管履职规范,完善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需履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

三是加强股东权利保障,进一步优化差异表决权相关机制,强化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相关安排,明确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要求。其中,强化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相关安排方面,将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新《公司法》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涵盖监事有关制度机制等内容;二是压严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强化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惩戒,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针对“一查即撤”情形,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除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外,交易所还同步对照新法新规要求,加紧对配套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有关安排将尽快向市场发布。

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为重要契机,持续推进业务规则的立改废释,增强监管规则体系的完备性、包容性和适应性,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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