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委托机构编制或审阅信披文件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程丹2024-12-28 07:18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监会12月27日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落实强监管防风险要求,对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信息强化披露要求,对于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公司,要求重点披露后续整改情况。同时,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根据投资者阅读习惯,调整篇章布局,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规定;调整监事、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并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

《信披办法》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作调整完善。一是风险揭示。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二是行业经营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三是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明确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四是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条款。沪深北交易所已出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自律监管指引,为健全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拟增加相关条款;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信披办法》还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明确除监管允许的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完善承诺对象范围,实践中涉及公开承诺的事项包括增减持、收购、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承诺主体范围不仅局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信披办法》予以补充规定。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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