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相百态】 “60岁成租房年龄分界线”需要制度破题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唐伟2024-12-27 06:48

唐伟

近日,一则“60岁成为租房年龄分界线”的话题引发热议。有调查显示,不少房东和房产中介机构对60岁以上的老年租客“闭门谢客”。甚至,他们在租房协议中明确规定“65岁以上租客不得作为独立承租人”。

房屋租赁是市场行为,老年人作为租客拥有公平交易的资格。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676万人,占总人口的15.4%。随着社会日益老龄化,老年群体已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客源,本应受到租房市场主体的欢迎。然而,受“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作为供给方的房东并不愿意将房子出租给老年人,媒体调查也显示,多位房东和中介公司在租房时对租客年龄作出限制,有的明确表示不为60岁以上老年租客提供拼租服务。

之所以如此,在于老年群体属于健康和安全的高危人群,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尤其是老年人容易发生意外,如果在所承租的房屋内因摔倒受伤或中风不起,甚至意外死亡,若无子女来照顾或者处理后事,房东收不到房租还是小事,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麻烦才让人后怕,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旦该房屋成为“凶宅”的话,必将承受更大的损失。

这种担心与顾忌,跟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有相似之处,都是基于防范风险和担心麻烦上身,而选择的明哲保身做法。表面上看,这是对老年群体的“租房歧视”,实质上是市场趋利避害的选择结果。市场交易固然讲求主体平等性,但也要考虑权利—义务、风险—收入的平衡,若不能消除供给方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轻装上阵就很难改变现有的市场偏见和操作行为。正是这样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存在,导致市场主体在选择需求对象时,会侧重于对自己更有利的群体,从而对其他群体进行拒绝或排斥。老年人租房的风险系数太高,若没有相应的化解机制作为支撑,市场的公平原则就很难实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确规定: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禁止歧视老年人。租房市场上实行年龄限制,让老年人处于事实上的“租房困难”的境地,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纠正。从道德上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关心和善待老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必须遵守的公序良俗。因而需要广大市场主体抛弃身份歧视,摒弃“以龄取人”的偏见,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接纳老年租客。同时也需要广大老年租客明确自身的责任边界,处理好自己的风险化解渠道,如此才能形成同频共振,比如规范双方的合同,在意外发生后给予房东免责机制,并且有稳定的联系人员来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让房东免于惹祸上身的担忧。

不过从实际上看,仅有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对于独居老人或身体有疾病的老人,没有更稳定、持久和开放的风险化解机制,老年人“租房歧视”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消除。这需要构建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在租赁的供需双方之间有第三方担保人作为风险化解者和矛盾调处者,不失为破解当前困境的最优解。为此,对于老年人租赁行为,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担保人,对老年人的租房进行担保,在发生意外风险时参与处置。若条件允许还可以效仿国外建立风险担保金制度,由政府机构或相应的三方公司提供兜底保护,再加上司法部门的公平裁决,如此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信任,最终达到制度破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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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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