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等被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2024-12-10 14:28
(原标题:V观财报|西藏珠峰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等被警示)

因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等多项违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珠峰或公司)及实控人黄建荣等被警示。

西藏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西藏证监局网站10日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该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珠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西藏证监局认为,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参与、知悉上述违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张杰元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宋孜谦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对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或参与西藏珠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秦啸作为西藏珠峰时任监事,知悉并参与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西藏珠峰以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冶生产为主业,并推进实施盐湖基础锂盐产品的项目开发。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1.80亿元,同比下滑10.05%;归母净利润2.19亿元,同比增长195.41%。

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时,西藏珠峰报12.74元,跌幅2%。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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