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级市场中,企业到期回购曾一度呈现“你不情我不愿”的态势,而近期业内对此有了新的探索。
华南一家VC机构合伙人向记者表示:“在回购协议之外,我们计划作出另外的补充。若企业能够找到资金方承接我们的部分股份,以‘本金+年化利率’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企业便可免除回购义务。” 据悉,业内已有VC机构开始此类尝试,皆在努力寻找对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均有利的平衡点,然而目前都尚未真正落地实施。
事实上,上述探索看似为企业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在当前资金较为谨慎的环境下,企业要找到“接盘者”并非易事。据记者了解,“接盘者”需要支付的年化利率不低,大约在8%—10%。不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投资机构并不愿意生硬地对企业发起回购,而更倾向于与企业共渡难关。
除了投资界,今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为投资方请求回购的行权期限提供了指引:若双方对回购期间已有约定,投资人可在约定时间内请求回购,超期则视为放弃回购权利或选择继续持有股权。尽管业界对“合理行权期限”存在诸多争议,但这也表明司法界试图减轻企业到期回购所带来的压力。
投中信息CEO杨晓磊在近期参与央视《对话》栏目时分享了一个数据:“有律所统计,进入司法程序的(回购诉讼),最终只有不到5%能拿回本金,这意味着回购起诉中95%实际上并没有那么有效。” 在当天的录制现场,9位创投圈嘉宾围绕《创投资本的 “耐心” 与 “现实”》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其中,关于企业对赌回购相关话题的探讨备受关注。在场嘉宾几乎都表示,真正能执行回购的案例少之又少。
记者在与业内人士交流中了解到,真实情况是,并非所有企业一触发回购条款,机构就会对其采取措施。对于大部分投资机构来说,对赌回购只是商业谈判的一个抓手,也是“最低保障”。大部分企业到了回购期,都会以各种方式延期。
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坦言,对企业发起回购意味着双输,投资机构极不情愿这样做。据他透露,东方富海在投资主协议上的条款较为友好,但会在增值服务协议上对企业提出要求。在他看来,与其进行业绩对赌,不如在管理上多提一些要求。此外,他认为应该对早期项目提升包容性。
众所周知,投资机构与企业签署对赌回购协议源于有限合伙人(LP)传导的业绩压力。换句话说,如果当初没有对LP的承诺,投资机构也就不会将压力传导至创业企业。这意味着,投资机构在募资时应引导LP理性看待风险投资的本质,不能给LP一种企业签了回购就能保本退出的 “假象”,而创业企业在融资时也应该理性评估资金的性质,选择适合自己的资金。
此外,正如启明创投创始主管合伙人邝子平此前所呼吁的,希望投资机构不要滥用回购权条款,要将其作为保护性手段,例如在创始人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时,再行使回购条款追回投资款。
毫无疑问,因回购而导致创业者负债累累,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该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创业果实。倘若企业触发回购,投资机构可通过调整交易结构、投资条款等方式,促进投资人和创始人合力推动公司的精细化经营,探寻更多元、更可行的退出方式。
校对:刘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