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10月11日,北京、上海、深圳、江苏四地证监局同时出手,针对3名投资者违规减持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笔者认为,对违规减持应强化责令购回的操作落实。
3名违规减持投资者,均是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然后在受让后6个月内减持;有的甚至在10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10月9日就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2017年实施的减持规则和今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均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各交易所的减持指引对此也有明确,比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也有前述类似规定。
目前尚不能减持的股份,违规减持者却偏要减持,视减持规则为无物,硬想从制度规则的篱笆上掏出一个大洞,谋取不当利益。违规减持可以说是相关主体收割投资者的一把镰刀,投资者对违规减持也是深恶痛绝。根据《办法》,证监会对违规减持可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管措施。
证券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主体应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予以最大限度惩戒,“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这是对违规减持主体最基础、最起码的惩戒。此次各地证监局对违规减持,均要求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但是何为“尽快”?难以找到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应该出台责令购回的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其中可明确细化购回的时间期限等事宜。
不明确购回最后操作期限,违规减持者就可能拖延打太极,减持所得资金还可能转做他用,最后甚至没有能力回购。这个期限,应该是越快越好,比如在30个交易日内完成,违规减持比例大的可适当延长购回时间。
为确保违规减持者有实力回购,“指引”还可明确,违规减持所得资金、在执行证监会的责令购回指令之前,不得转移出资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违规减持资金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冻结或者查封措施,以确保责令回购成功实施。
为保证责令回购实施效果,“指引”可要求责令购回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购回期间,违规减持者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实施减持行为,否则购回与减持操作相互对冲,或相当于左手倒右手,购回意义和价值大减。
责令购回并尽快付诸实施,有利于资金及时回流市场,维持市场股票与资金的供求平衡,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而违规减持者偷鸡不成蚀把米,甚至留下诚信污点,此后也将牢记减持红线,不敢随意违规减持。
本次系列违规减持案,由于违规减持主体并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依照《办法》,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予以惩戒,这是比较恰当的。如果是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违规减持的,就可能不是简单的行政监管措施,而可能是行政处罚了。
事实上,《证券法》第36条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转让股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等规定;第186条规定对违反第36条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等处罚。在笔者看来,其中“责令改正”的内容,也理应包括购回股票操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的,将可能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管部门对此类违规减持更应依法严惩,包括责令购回和罚款等,以呵护市场好不容易逐渐恢复的信心。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