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淑贤2024-09-02 17:38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全称private placement note,以下简称PPN)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是2011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以后,全国首例涉PPN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诉称,案涉债券发行资料存在多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发行人虚假陈述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虚假陈述还款资金来源,隐瞒违约、涉诉及对外担保信息等重大事项等,各被告未如实披露发行人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等,严重误导投资者,导致原告巨额损失,故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8.7亿元。

各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债券系非公开定向债券,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将案涉债券转让出售给案外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已勤勉尽责,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债券仅在特定专业投资机构间流通转让,原告系专业投资机构且具备风险判断及承担能力,应当自行承担投资损失;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本次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聚焦法律适用、诉讼主体资格、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中介机构的责任、损失、诉讼时效等问题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确保各争点得到充分审理。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校对:祝甜婷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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