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业间接股转被“补税”,反避税条款重新定性间接转让交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1财经APP2024-09-02 16:39

《中国税务报》报道,一家由海外M公司设立的子公司G在2020年成立后陆续收购国内L公司的股权,在今年5月G公司拟继续收购我国境内其他股东持有的L公司剩余12%股权,交易完成后,G公司将100%持股L公司。

北京顺义区国际税收部门发现这桩交易背后还涉及其母公司M的另一桩交易。经税务人员成功解密M公司的“上层股转”行为,最终穿透认定M公司行为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按照我国“反避税条款”规定,顺义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对该间接转让交易重新定性,M公司依法缴纳税款2100万。

一则税务咨询电话暴露了“上层股转”行为

时间还要拉回至今年5月的一天。

顺义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接到非居民企业G公司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来电人称,G公司要收购我国境内居民企业L公司的12%股权,来电咨询如何计算股转交易印花税。

但为帮助企业尽快解决问题,税务人员建议其发送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便于给予准确答复。在随后收到的股转协议中,税务人员发现:本次交易的对价由初始对价和可调整额外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初始价款为1.4亿元;可调整价款的金额为买方G公司的母公司M公司,未来收到第二笔“上层股转”对价的12%。

什么是“上层股转”?

税务人员仔细核查协议内容,认定该“上层股转”行为是M公司向另外一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G公司全部股权,但顺义区税务机关近期并未收到与M公司股权交易相关的任何报告事项。

这则交易的受让方是谁?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该项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应在我国境内缴税?

面对层层问题,税务人员抽丝剥茧,在M公司后续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现,该项股权交易的转让方M公司、受让方T公司均为非居民企业。双方约定,以12.5亿元的对价转让G公司100%股权,并在2024年3月完成资金支付和股权划转。并且特别约定,在交易完成后2年—3年内,如有协议中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双方对股权转让对价金额作调整,调整金额的上限为3亿元。

在G公司100%持有我国居民企业L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两家海外公司——M公司与T公司的交易则可能涉及间接转让我国L公司财产。

税务人员对L公司核查发现,L公司该公司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近8亿元,并且经营管理某产业园区项目。

穿透两次股转交易,2100万税款成功入库

M公司的“上层股转”涉及两次股转行为,一次是发生于今年3月,海外M公司向海外T公司转让G公司100%股权,对价12.5亿元及未确定调整金额。另一次是发生于今年5月,海外G公司收购国内L公司的12%股权,对价1.4亿元。

经顺义税务机关核查,G公司于2020年在海外注册成立,其主要运营主要活动是多次收购L公司股权,并无工作人员,除拥有少量流动资产外,也无其他有形资产,并且G公司在最终完成对L公司完全控股后,即迅速被母公司M转让至海外的T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帅锋律师分析到,“对于判定G公司股转性质,需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般从公司经营、股权价值、资产构成和收入情况4个方面来综合判定。如果G公司单纯持股,并无经营实质,可以将G公司看作是一个壳,在这个壳的背后是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说道,“对于‘上层股转’交易的性质,需要穿透两次股转行为整体来看。首先,从G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轨迹来看,其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次,在G公司100%持股L公司后,M公司对外转让G公司100%的股权实际上属于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L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M公司应当缴纳税款。”

“反避税条款”是学理上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的一种总结,是指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在顺义税务人员与M公司多次约谈表明对此项交易性质的判定意见后,税企双方最终确认,该项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2.1亿元,M公司应缴纳所得税未2100万元。随后,在税务人员指导下,M公司顺利完成后续的纳税申报工作,如数缴纳该笔税款。

对于2100万税款的由来,王帅锋律师解释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与缴纳税款的比例来看,该笔交易执行的税率为10%,这或出于法定税率或协定税率。协定税率是我国与所在国签订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执行10%的税率;法定税率是依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当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的资产,按实际税率减10%来征收。”

间接股转并不少见,杭州税务也曾追缴4.2亿税款

王帅锋律师对本报记者说道,事实上,这种利用非居民企业间接股转的避税手段并不少见,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的间接股转税务核查也一直在路上,根据公开资料,杭州西湖区国税局曾追缴4.22亿税款、北京朝阳区曾追缴7000万税款均是例证。

杭州西湖区国税局追缴4.22亿非居民企业税款一案成功入选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自2011年9月始,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西湖区国税局的决定均得到维持,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具有指标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定原告等境外转让方转让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从而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属于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目的的安排。

此外,北京朝阳区税务局于2021年追缴非居民上市企业A公司的7000万税款,是通过深入挖掘非居民股权交易线索,不断追踪调查、与交易企业所在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专项情报交换,最终确认,涉案非居民企业A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是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财产。

施正文教授告诉本报记者:“在实际当中,海外公司的间接转让行为发生在境外,无需在中国办理股转手续,交易信息难以获取,加大了税收核查的难度。对此纳税义务人应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对于税务机构及税务人员来说,需要多方手段多种渠道搜集信息,以经济实质原则实现穿透,以确保国家税收安稳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局长饶梦阳对“穿透识别M公司间接股转交易”一案评析到:“这是一起税务机关深挖交易线索,及时开展税收核查,成功征收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所得税款的典型案例。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单笔税额高,以及交易方不在我国境内等特点,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本案的查办过程,为税务机关国际税收部门核查此类案件,确保相关税款不流失提供了参考。税务人员在日常进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应保持敏锐度,善于从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境内企业非居民股东变更等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协议的相关附加条款等内容中,发现蛛丝马迹,为后续税收核查和税款追征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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