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专门规则正式发布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李明珠2024-09-02 15:34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了经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又称《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以及配套的《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下称《推荐名册》)。

2021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明确试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市场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并提出试点仲裁机构应“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的相关要求。

2021年11月1日,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下称“证券仲裁中心”)作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专业性分支机构正式揭牌运作,成为全国首家试点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中心。结合《试点意见》的要求以及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群体性、复杂性的特征,为更加公正、专业、便捷地通过仲裁方式化解此类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和证券仲裁中心启动了《指引》的研究制定工作。经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指引》将自2024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同日,亦将启用相配套的《推荐名册》。

《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规定为重要基础,借鉴境外证券仲裁、境内证券诉讼经验,全文共十九条,对鼓励调解、先行赔付、仲裁代表人、仲裁庭组成、审理时限、电子送达等进行了特别规定。《指引》作为《仲裁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已经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裁判的前置程序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二、通过调仲对接的机制引入仲裁程序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案件;三、基于投资者和先行赔付主体共同意愿对先行赔付进行促进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案件。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作为国内首个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专门规则,《指引》有以下几方面创新亮点:

第一、明确灵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指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作出愿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其证券仲裁中心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或证券仲裁中心申请仲裁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该条款是《仲裁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第1项在证券期货行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灵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

第二、注重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为更专业地解决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证券仲裁中心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了460位具有证券期货行业相关专长的仲裁员纳入《推荐名册》。《指引》“仲裁庭的组成”条款明确,除非《仲裁规则》或《指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从《推荐名册》中产生。《指引》也明确证券仲裁中心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的专家及从事证券期货领域研究的高校学者组成先行赔付促进工作组,更加专业地促进双方当事人就赔付方案进行磋商。

第三、便利调解等其他解纷机制与仲裁机制的对接。《指引》鼓励调解,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书面拒绝,适用《指引》的仲裁案件可以在受理后先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指引》也明确证券仲裁中心可以组织成立先行赔付促进工作组,促进当事人就先行赔付方案展开磋商,并且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或先行赔付促进程序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赔付协议,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使和解协议或赔付协议的内容具备强制执行力,促进当事人和谐圆满解决纠纷。

第四、创新群体性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进一步发展了《仲裁规则》中已有的“合并仲裁”机制,并创新性地将诉讼中的群体性纠纷解决经验与仲裁机制相结合,制定“仲裁代表人”“示范裁决”条款,以更便捷地解决涉及众多投资者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提高审理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校对:彭其华

责任编辑: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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