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更换机制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8-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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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7月23日伊力特董事会召开,7名董事全票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而在8月9日伊力特股东大会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能通过审议。拟续聘的天职国际和伊力特已连续合作了19年,这或是议案被否原因。笔者认为,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强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更换机制。

此次伊力特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45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8亿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98%;表决结果持反对票的为2.06亿股,占比99.2194%,根据持股数量推测,控股股东伊力特集团应该投了反对票。持股5%以下股东反对票比例也高达58.94%,表明参会中小股东多数也反对续聘。

2005年伊力特开始聘请天职国际前身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对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合作,投资者担心双方会否日久生情。事实上,2023年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虽然第十二条规定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办法》第二条也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也即第十二条同样也适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伊力特应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应遵循该条款要求。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第十二条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伊力特本次股东大会推翻此前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未披露原因。按笔者分析,伊力特控股股东推动上市公司停止续聘原会计师事务所,或是为了尽快符合上述规章制度要求。

上市公司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合作,容易产生相互迁就,甚至会计师被客户收买,会计师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更换机制,主要目的也是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证审计质量。笔者建议,《办法》第十二条理应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也即A股市场不管是哪家上市公司,都应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聘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过10年。

定期更换并非随意更换,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为了保壳等目的,在临近会计期末或年报审计期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时间为1至4月,审计机构要承接上市公司年报等审计业务,需要提前了解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随意更换、临阵换会计师事务所,同样不能保证审计质量。

为建立上市公司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机制,笔者建议可明确细则,比如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每年的10月底至次年的4月底更换。另外,上市公司更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还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这方面《办法》第六条其实有所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有关各方要强化对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的监管,确保上市公司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在这个环节能够确保公平,会计师凭真本事获聘,而非私下蝇营狗苟,那么就可大大降低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概率。

总之,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强制定期更换机制。要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日久生情,丧失独立性。与此同时还要确保选聘流程的公正公开,防止拟任审计机构为了获得费用,迎合上市公司的不法需求,罔顾职业操守,失守审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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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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